(2015)碑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铁枪诉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铁枪,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初字第00109号原告郭铁枪,男,193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辉,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局长。委托代理人惠少晖,男,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郭铁枪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铁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陈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