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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红杰与赵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杰,赵新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朱红杰,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伟,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杰与被告赵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红杰负担;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五十元,退还原告朱红杰。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