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红杰与赵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杰,赵新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朱红杰,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伟,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杰与被告赵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红杰负担;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五十元,退还原告朱红杰。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