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学海与海运集团乐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海,海运集团乐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商初字第188号原告王学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7日。委托代理人罗文存、李晓宁,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运集团乐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文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海诉被告海运集团乐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34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