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春生、刘淑德等与张新华、山东华尔XX物技术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谢春生。原告:刘淑德。原告:刘飞。原告:XX。原告:唐伟强。原告:张亚聪,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68号8号楼1单元102号。原告:付春力。原告:郝凯。原告:李霞。上述九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传文,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华,山东华尔XX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华尔XX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顺义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董事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五公里路26号、南定交通管理所北邻。负责人:巩欣,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绍伟,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佳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麻营村。法定代表人:杨志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生、刘淑德、刘飞、XX、唐伟强、张亚聪、付春力、郝凯、李霞诉被告张新华、山东华尔XX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第三人山东佳农饲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生、刘淑德、刘飞、XX、唐伟强、张亚聪、付春力、郝凯、李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春生、刘淑德、刘飞、XX、唐伟强、张亚聪、付春力、郝凯、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生、刘淑德、刘飞、XX、唐伟强、张亚聪、付春力、郝凯、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春生、刘淑德、刘飞、XX、唐伟强、张亚聪、付春力、郝凯、李霞负担。审判员 唐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