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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良云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良云,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45-1号申请执行人:朱良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良云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良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970000元,并支付利息267320元、本案受理费17200元及执行费17273元,合计1271793元。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多处及车辆一部,本院依法可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的房屋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