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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四换与杨陆会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换,杨陆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王四换,男,汉族,农民。被告杨陆会,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换与被告杨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四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四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四换负担。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孔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