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四换与杨陆会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换,杨陆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王四换,男,汉族,农民。被告杨陆会,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换与被告杨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四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四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四换负担。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孔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