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锋与范艳萍、黄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范艳萍,黄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原告陈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观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淑婷。被告范艳萍,女,壮族。被告黄彩新,女,壮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22元,减半收取10,61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