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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锋与范艳萍、黄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范艳萍,黄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原告陈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观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淑婷。被告范艳萍,女,壮族。被告黄彩新,女,壮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22元,减半收取10,61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