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一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石洪礼与常建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洪礼,常建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洪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建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号。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石洪礼因与被上诉人常建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石洪礼以同意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洪礼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洪礼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上诉人石洪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永玮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