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谭桂华与冷水江市石巷里煤矿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华,冷水江市石巷里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谭桂华,农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石巷里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法定代表人邹中文,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冷劳人仲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石巷里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石巷里煤矿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石巷里煤矿以邹中文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款88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