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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陈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XX与李京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80号原告XX,女,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李京华,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XX诉被告李京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和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