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梅绍财与楼方祝、王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绍财,楼方祝,王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30号原告:梅绍财,农民。被告:楼方祝。被告:王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绍财诉被告楼方祝、王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绍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绍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81元,减半收取10340.50元,由原告梅绍财负担。审 判 长 张鑫晖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