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启元诉赵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元,赵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1号原告何启元,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赵伏群,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启元诉被告赵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伏群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李路东侧城乡渠19号1-2楼104【房屋所有权证号仙龙私0010206、建筑面积47.13㎡】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启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伏群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李路东侧城乡渠19号1-2楼104【房屋所有权证号仙龙私0010206、建筑面积47.13㎡】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内,被查封财产交由被告予以保管,保管期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失,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喜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