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合年申请执行郑州通远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合年,郑州通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王合年,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郑州通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通远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及执行费等(以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