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30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女,1972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夫妇与邻居花某某夫妇因宅基地盖房问题发生冲突,后双方在一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将花某某右手拇指咬致伤轻伤二级、右侧中切牙打松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无故辱骂被告人具有过错行为,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6时许,泗县长沟镇邵庄村小李庄的被告人叶某某夫妇与邻居花某某夫妇因宅基地盖房问题发生冲突,后双方在一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将花某某右手拇指咬伤、右侧中切牙打松动,造成其右手拇指远端缺失1/4、右侧中切牙缺失。经鉴定,被害人花某某手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叶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后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叶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花某某3万元,得到其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及被害人花某某身份情况。(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泗县公安局长沟派出所在叶某某家将其抓获。(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叶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花某某3万元,得到其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五)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泗县司法局同意接受叶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二、鉴定意见(一)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介绍等,证明被害人花某某被人打伤造成1齿缺失,右手拇指远端缺失1/4。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二)泗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的吸毒检验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三、证人证言(一)胡某某证明,2015年3月13日,他听见家后面有人吵架,他到胡某甲家门口,看见胡某甲和李某某争吵,胡某甲右眼青了,花某某和叶某某都躺在地上互相撕扯。他过去把两人拉开,花某某手上、脸上都是血。(二)胡某甲证明,因为邻居李某某家盖房子东边地留少了,李某某出来和他撕拽,并把他右眼打青了,胡某某到场把他和李某某拉开,又把花某某和叶某某拉开。花某某右手和嘴巴流血了。(三)李某某证明,当天早晨,他家盖房子的工人正在下地基,胡某甲夫妻俩到他家门口骂他,说他家东面留空地少了,叶某某出来对骂,胡某甲夫妻俩上去把叶某某按倒在地上打,他上去拽胡某甲,胡某甲和他俩打,他用拳头将胡某甲眼部打青。叶某某和花某某在地上互相撕拽,胡某甲弟弟将她俩拉开,花某某手被叶某某咬破了,叶某某脸破了,嘴巴都是血。四、被害人花某某陈述,李某某家盖房子,东边留的地点少了,他家就让多留点,后就吵起来,李某某和胡某甲厮打,她去拽,李某某一拳把她嘴巴打流血,叶某某上来拽她头发,她也拽叶某某头发,叶某某咬她右手拇指不放,胡某某把她们拉开。五、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她和胡某甲是邻居,她家准备垒墙,因为两家中间留滴水宽度不够,胡某甲家不让盖,胡某甲夫妻二人在门口骂,她出来对骂,胡某甲拿镰刀要砍她丈夫李某某,她上去拦,胡某甲用拳头朝她脸打一拳,她摔倒在地,花某某和她互相拽头发、撕抓,她被抓急了就咬住花某某一个手指头。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无故辱骂被告人,具有过错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坦白其罪行,且赔偿被害人花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无故辱骂被告人,具有过错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许 艳人民陪审员 杨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济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