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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8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维财(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黄沙水产市场牌坊附近无证经营炒粉摊贩时,遇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宝街执法队执法。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阻挠执法队协管员唐某乙查扣其餐车,使用路边的泡沫箱进行阻挡,并拦抱协管员唐某乙,致使唐某乙制服被损坏,并摔倒在地,其右手被餐车划伤,造成右手软组织创(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现场照片、某证人证言、某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作出判决,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被告人刘某甲确定宣告刑。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不清楚执法队员的衣服是如何损坏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维财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黄沙水产市场牌坊附近无证经营炒粉摊档时,遇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宝街执法队执法。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阻止执法队协管员唐某乙查扣其餐车,使用路边的泡沫箱进行阻挡,并拦抱协管员唐某乙,致使唐某乙摔倒在地,制服被损坏,右手被餐车划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某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1.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某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多宝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妨害公务一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视频录像、某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穗公(荔多宝)勘[2015]04000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某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广州市荔湾区西猪栏路14号金鲍酒楼后门附近的情况。3.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伤)字[2015]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证人唐某乙的损伤部位及损伤程度。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多宝街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证人巫某乙系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宝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队长、某2015年4月7日早上6时30分带队整治黄沙水产市场及周边的“六乱”行动;唐某乙系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宝综合行政执法队协管员,2015年4月7日早上参加执法队整治黄沙水产市场的行动。5.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刘某甲的事实经过。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7.证人唐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刘某甲照片的笔录,其证言如下:2015年4月7日6时45分左右,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宝街执法队的同志带领我们协管员前往黄沙水产市场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同志一起开展整治工作。当我们到达现场后,在黄沙水产市场牌坊一带乱摆卖的摊贩四处逃窜,其中有一男子拉着一四轮餐车往金鲍酒楼后门方向跑,我赶紧向该男子追去,扣查该男子的餐车,但有另外一名男子用双手从正面抱住我,不让我靠近餐车,我挣脱后就追赶餐车(追了约十多米),用双手抓住行进当中的餐车,餐车速度放慢,拉扯的男子回头对我说:“不要抓我车,你放手。”我没有放手,拉餐车的男子抓住我的左手要推开我且继续往前拉餐车,而同时之前抱我的男子又从我身后抱住我,接着将我摔在地上,强行将我与行进当中的餐车分开了,从而导致我的右手小指和无名指被餐车割破流血及我的上衣两颗扣子脱落。我的右手小指缝了3针,右手无名指皮外伤。我第一次倒地后,我立刻松开拉餐车的手,我自己爬起来立即又抓住该餐车,我第二次倒地后我也立刻就松开拉餐车的手,之后我的同事追上前就将拉餐车的男子拦下来了。我倒地后没有被对方餐车强行拖行。拉住我左手的男子把巷子边上的白色泡沫箱推向我阻挡我追赶逃跑的餐车。经辨认照片,证人唐某乙指认被告人刘某甲就是阻止城管查扣乱摆卖餐车的人。8.证人巫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刘某甲照片的笔录,其证言如下:2015年4月7日6时45分左右,由我带领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宝街执法队的同志前往黄沙水产市场与区城管局的同志一起开展整治工作。当我们到达现场后,在黄沙水产市场牌坊一带乱摆乱卖的摊贩四处逃窜,其中有一男子拉着一快餐车往金鲍酒楼后门的巷子方向跑。我们中队的协管员唐某乙向那拉着餐车跑的男子追去,准备查扣那男子的餐车,但有另外一名男子一直想办法阻拦唐某乙,在这过程中,造成唐某乙摔倒在地,手指受伤流血。唐某乙还未追上那餐车的时候,那男子是张某手来拦的,当唐某乙追上并拉住那餐车时,那男子就揽着唐某乙,由于拉车的男子继续拉着餐车往前跑,唐某乙手拉着餐车,身体却被拉着,致使唐某乙与那揽着他的男子身体失去平衡一起摔到在地上,等他们起来后,我发现唐某乙的手流血了。我没看见唐某乙的手指是怎样受伤的,应该是被那餐车割伤的。经辨认照片,证人巫某乙指认被告人刘某甲就是阻止城管查扣乱摆卖餐车的人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刘某甲照片的笔录,其证言如下:2015年4月7日6时45分许,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宝街执法队的队长带领我等协管队员去到黄沙水产市场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同志联合行动。当我们到达黄沙水产市场后,聚集在黄沙水产市场牌坊一带乱摆乱卖的摊贩四处逃窜,其中有一男子拉着一四轮餐车往金鲍酒楼后门的巷子方向跑,唐某乙赶紧向该男子追去,我与队长等人跟在后面,只看见有另外一男子用双手从正面抱住唐某乙,不让唐某乙靠近餐车,餐车继续往前走,唐某乙挣脱那名男子后就继续追赶餐车,而我们跟着走了过去,就看见之前抱唐某乙的男子又与唐某乙一起将餐车拦住。之后,就看见唐某乙的手指有受伤流血,上衣的两颗扣子不见。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丙指认被告人刘某甲就是阻止城管查扣乱摆卖餐车的人。10.证人马某的证言:2015年4月7日7时左右,我途经黄沙水产市场西猪栏路里面的巷子时,看见有城管执法的人员在追赶推着一辆早餐车的两个“走鬼”,其中一个“走鬼”在前猛拉着早餐车往西猪栏路巷子外前跑,另一个就在推车后面阻拦城管队员追餐车,而且这个后面的“走鬼”还把放在路边用来装海鲜的泡沫箱用力扔向追赶上去的城管队员并使该执法人员跌倒了,接着在巷子里面还不断的推挡该执法人员追上餐车,之后我往前面走的时候又看到该名执法人员被其中一名“走鬼”阻挡的同时被拖行并拉倒在地。当我走到巷口的时候,就看到该名执法人员的右手受伤流血了。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的孖生弟弟刘某甲是在广州市黄沙水产市场周边做流动摊贩手推车摆卖炒粉的,做晚上夜宵、某早餐,而我是在十多天前才开始去帮刘某甲手的,我俩兄弟一起做。2015年4月7日7时许,城管执法人员在城管协管员的配合下来到黄沙水产市场周边执法,要查扣我们这些炒粉、某早餐走鬼档,我和弟弟见到这情况就一起赶紧跑,当时我就推拉着我们的四轮流动炒粉车跑向广州市西猪栏14号金鲍酒楼后门巷子里,而刘某甲也跟在炒粉车后面跑,有城管和协管员追我们,一名协管员首先追到我的炒粉车,要扣我们的车,抓拉我们的车,为了不让他抓拉到我们的车,我回头望见刘某甲张某手挡拦着这名协管员,后刘某甲又拦腰抱住了这名协管员,但这名协管员挣脱刘某甲后又追了我二十多米远,追到了我推拉跑着的餐车,他抓住餐车不放手,所以被餐车拖行了近两米远。我看见这名协管员拉着不放手,刘某甲又拉抱着他,我用手拨开他抓着餐车的手,这时就不知这协管员因何倒在地上了,而其他的城管员也追到来了,并喝令我们停下来,跟着就有民警来到把我俩兄弟带到派出所调查。这名协管员是抓拉餐车时倒地的,他的手上的伤是因为拉扯餐车被车上的不锈钢边割破的。协管员拉住餐车时,我没有停步,一直拉住餐车跑,所以那协管员被餐车拖行了两米多远,他可能是因此拉伤了手指的。我见弟弟当时拦抱这协管员,他挣脱后又冲上来抓拉我的餐车,我弟弟又上来拉住他,后来他就倒地了,但他具体怎倒下的我就没留意到了,因为当时我顾着推拉餐车跑。1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我和我的孖生哥哥刘维财平时是在广州市黄沙水产市场牌坊处做流动摊贩手推餐车摆卖炒粉的,一般从每天晚上夜宵做到第二天早餐完毕。2015年4月7日7时许,很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城管协管员的配合下来到黄沙水产市场周边执法,要查扣我们这些炒粉、某早餐走鬼档,我见到后就叫附近的走鬼一起赶紧跑,我俩兄弟也跑,当时我哥刘维财就拉着自己的四轮流动炒粉车跑向广州市西猪栏14号金鲍酒楼后门巷道里,而我也跟在炒粉车后面跑,有城管和协管员追我们,而一名城管协管员首先追到我们的炒粉车,要扣我们的车,抓拉我们的车,我为了不让他抓拉到我们的车,我就用身体挡住他,并张某手拦住他,这协管员不顾我的阻拦,强行要过去拉扣我们的炒粉车,于是我就双手正面用力抱住他的腰上,他就挣脱我双手,又追了二十多米远,追到了刘某乙拉着跑的餐车,抓向餐车后面,他抓住餐车不放手,所以被餐车拖行了近两米远。我看见他拉着不放手,我又从其后面拉扯他的衣服并抱着他,并拉开他抓着餐车的手,如此反复几次,就不知他因何倒在地上了,这时,其他的城管员也追到上来了,并喝令我们不要走,跟着就有民警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那城管协管员是第二次被我拉抱时才倒地的,他起来后才见到他的一个手尾指流血,他的伤是因为拉扯餐车时被车上的炉面边的不锈钢边割破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关于其不清楚执法队员的衣服是如何损坏的辩解,经查,有证人唐某乙、某巫某乙、某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由于被告人刘某甲为阻止协管员唐某乙等人的执法,使用路边的泡沫箱进行阻挡,并拦抱协管员唐某乙,致使唐某乙摔倒在地,制服被损坏,右手被餐车划伤。故被告人刘某甲的前述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房志红人民陪审员  秦红花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素燕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