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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8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徐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凯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