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8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徐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凯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