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洪文诉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文,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刘洪文,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东、王爱国,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特1号。法定代表人:蔡孝国。被告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负责人:钱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文与被告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长 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