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洪文诉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文,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刘洪文,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东、王爱国,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特1号。法定代表人:蔡孝国。被告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负责人:钱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文与被告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长 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