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宝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倪世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纪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负责人:李瑞庆,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太平汽贸公司”)、陈宝新、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聚大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梁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5时10分,陶旭驾驶皖D×××××(皖D×××××挂)号重型货车,沿合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路口处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过,与原告驾驶员单逸驾驶的皖M×××××(皖M×××××挂)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单逸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旭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逸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7480元。原告将皖M×××××(皖M×××××挂)号重型货车运回定远县修理,支付了拖车费3000元。2013年4月28日,原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县南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就事故给原告车辆造成的损失及修理事宜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经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确认,原告车损131700元、施救费2500元、吊车费3000元,合计137200元,其中包括人保梁山公司在其承保的皖D×××××号挂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2000元。嗣后,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赔偿了原告车损129700元、施救费2500元、吊车费3000元,合计135200元。原告损坏的皖M×××××(皖M×××××挂)号重型货车,在定远县南门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修理用去了50天(自2013年4月2日至5月23日)。原判另查明:皖D×××××(皖D×××××挂)号重型货车系淮南聚大汽运公司所有,皖D×××××在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皖D×××××号挂车在人保梁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投保了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宝新的起诉,该院予以准许,不另行制作裁定书。以上事实,由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车辆挂户经营合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赔偿协议书、赔付情况、发票、证明、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原判认为: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陶旭驾驶车辆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陶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该院予以确认;侵权人和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陶旭、淮南聚大汽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和人保梁山公司分别作为皖D×××××(皖D×××××挂)号车和皖D×××××号挂车的保险人,应分别在车辆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标准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可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的收入标准129元/天计算其车辆停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驾驶员工资损失和保险费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除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赔付的部分外,该院依法确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尚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车辆施救费1980元(7480元-施救费2500元-吊车费3000元)、拖车费3000元、修理费2000元、停运损失费6450元(129元/天×50天),合计13430元。两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已予剔除;其他辩称理由,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皖D×××××号挂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皖D×××××(皖D×××××挂)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1430元;三、驳回原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两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为635元,由原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90元,由被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45元。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承担赔付是基于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故上诉人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而停运损失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上诉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亦尽到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履行了赔付责任,并签订了协议,被上诉人无权再要求上诉人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上诉人已经赔偿的费用中包含了施救费和吊车费,本案的施救费及拖车费系二次托运产生,亦不应赔偿。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定远太平汽贸公司的各项损失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定远太平汽贸公司二审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施救费和停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上诉人作为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只约定不再就车辆损失提起诉讼,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无关联,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案情,对于各项费用的计算合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淮南公司与被上诉人定远太平汽贸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仅约定不再以本起事故中的三者车辆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诉讼标的系车辆施救费、拖车费、修理费、停运损失,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故上诉人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单逸驾驶的皖M×××××(皖M×××××挂)号重型货车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因本起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上诉人均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费用于法有据,关于各项费用的计算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彧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华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