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蔡常亨与陈世建、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蔡常亨,男,汉族,邵武市故县林场职工。委托代理人龚登青,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丁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常亨与被告陈世建、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常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常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叶鉴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爱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