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万兴、杨得清、杨德龙等199名林甸县东兴乡义和村村民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兴、杨得清、杨德龙等199名林甸县东兴乡义和村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民终字第47号上诉人杨万兴、杨得清、杨德龙等199名林甸县东兴乡义和村村民。诉讼代表人杨万兴,男,汉族。上诉人杨万兴等199户村民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立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草原法》等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本案争议草原依法具有使用权和承包权,上诉人对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毫不知情,村委会将草原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依法不具有效力。上诉人具有诉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并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万兴等199人作为林甸县义和乡东兴村村民,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清贤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