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昱与邓贞虹、朱春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昱,邓贞虹,朱春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黄昱,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邓贞虹,男,1985年2月9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朱春梅,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昱与被告邓贞虹、朱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黄昱负担。审判员  姚以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开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