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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亚平等与杨振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平,王奇梅,杨振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573号原告蔡亚平,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原告王奇梅,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杨振营,男,1974年3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亚平、王奇梅诉被告杨振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亚平、王奇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亚平、王奇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