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运维与张文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运维。被执行人张文钦,男,汉族,生于1937年7月8日,四川省万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万源市石窝乡8村*组。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张运维申请执行张文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的(2009)达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张文钦赔偿张运维经济损失共计12,656元。张文钦未自动履行该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权利人张运维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钦在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经到张文钦原住所地调查了解,张文钦入狱前务农,妻子现已死亡,虽有四子,但其中两个儿子从小抱养出去生活,随其生活的一子已死亡,另一子早已分家立户且长期在外务工,由于家中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己垮塌。经查询金融机构张文钦无银行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张文钦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张文钦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9)达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部分未履行金额12,65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继 军审判员 苏 明审判员 罗 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雪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