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赵焕利、马志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丹,赵焕利,马志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王丹丹。被告赵焕利。被告马志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西环路西侧、林海科技有限公司南侧。原告王丹丹与被告赵焕利、马志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丹丹以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丹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丹丹承担。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