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金涛与胡永和、胡永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涛,胡永和,胡永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汽车救援维修中心业主。被执行人胡永和,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胡永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金涛与被执行人胡永和、胡永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和、胡永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永和、胡永齐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永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