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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群良与汝阳雷力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群良,汝阳雷力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杜群良,男,汉族,农民。被告汝阳雷力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地址:汝阳县小店镇高速出口南法定代表人:李建功原告杜群良诉被告汝阳雷力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群良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杜群良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杜群良对被告汝阳雷力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群良撤回对被告汝阳雷力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群良负担。审 判 长  姬现立审 判 员  李刚强人民陪审员  尚洁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