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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王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12号原告: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富林。委托代理人:吴巍巍。被告:王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义乌市裕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