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燕梅、付芷瑞、梁芷毅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跃跃,梁厚新,许燕梅,付芷瑞,梁芷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付跃跃,男,侗族。原告梁厚新,男,侗族。原告许燕梅,女,侗族。三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艳梅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生龙(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010887831。三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艳梅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剑平,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付芷瑞,男,侗族。原告梁芷毅,男,侗族。二原告付芷瑞、梁芷毅共同法定代理人付跃跃,男,侗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绍书,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20789751。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燕梅、付芷瑞、梁芷毅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6日,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燕梅、付芷瑞、梁芷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燕梅、付芷瑞、梁芷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燕梅、付芷瑞、梁芷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37元,减半收取3618.5元,由原告付跃跃、梁厚新、许燕梅、付芷瑞、梁芷毅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审 判 员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