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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清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1267号被执行人:王清程,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王清程罚金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相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清程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清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清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