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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邱志丹与刘沂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丹,刘沂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23号原告邱志丹。被告刘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志丹诉被告刘沂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志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志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志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志丹承担。审 判 长  薛建涛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