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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青叶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44号罪犯黄青叶,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了(2008)稷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黄青叶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众指挥,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青叶的刑期从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1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黄青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青叶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