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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席文章、席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文章,席玉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春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席文章,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席玉财,汉族,1949年10月20日,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文章、席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席文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