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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费书云与刘会武、范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书云,刘会武,范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费书云,女,44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会武,男,32岁,司机。被申请人范学文,男。申请人费书云与被申请人刘会武、范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费书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范学文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刘会武驾驶的辽M*****号货车一辆,保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费书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范学文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刘会武驾驶的辽M*****号货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继续停放于铁岭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卖、转让、隐匿、损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范学文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刘会武驾驶的辽M*****号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隐匿、变卖、损毁、抵押查封车辆。申请人费书云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林有强审判员  程 君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