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伍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占伟强审 判 员 吕金婷人民陪审员 郑 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