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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异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国忠与吴正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平,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异字第9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正平。申请执行人:宋国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忠与被执行人吴正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正平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8月7日,被执行人吴正平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现被执行人吴正平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吴正平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周钢杰人民陪审员  翁华根人民陪审员  赵维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