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2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哲,唐河县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