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绪才与吴华芝、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周绪才,居民。被告吴华芝,居民。被告张梅,居民。原告周绪才与被告吴华芝、张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绪才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绪才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