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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刚,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李光,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刚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8月7日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李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李光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李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李刚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李光承担。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悦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