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罗某某,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刘六凯,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六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于1987年农历五月经人介绍订婚,1989年农历正月十六举行结婚典礼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证。1990年10月6日生育长女张某某,1991年10月22日生育长子张甲,两个子女均已成年。由于被告张某不务正业,爱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十分紧张。2010年正月我与被告争吵后便外出务工,双方未联系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农历五月经人介绍订婚,1989年农历正月十六举行结婚典礼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证。1990年10月6日生育长女张某某,1991年10月22日生育长子张甲,两个子女均已成年。2010年正月原、被告争吵后原告罗某某便外��务工,被告张某2011年也外出,至今双方未共同生活。被告张某外出后一直未与原告罗某某联系,也未与村社联系,至今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原告罗某某遂起诉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罗某某提供的原、被告及其子女户口簿复印件,仪陇县永乐镇小峨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证人朱某某(原、被告所在村村支书)、张乙(原、被告所在村村主任)、许某某(原、被告所在村副主任)、王某某(原、被告所在社社长)的调查笔录各一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双方2010年正月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罗某某外出务工,与被告张某一直未联系。被告张某2011年也外出务工,至今未与原告罗某某及所在村社联系。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互不尽夫妻义务,符合《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罗某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适用缺席审判。据此,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刚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易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