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辉与被告李国才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辉,李国才,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刘春辉,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黄土梁子镇梁后村*组***号,身份证号:×××。被告李国才,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黄土梁子镇房营子村*组***号,身份证号:×××。被告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209557-5。法定代表人邢阳红,身份证号:×××。原告刘春辉与被告李国才、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