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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茫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某,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茫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从业人员,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从业人员。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依法取保候审。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检察院以茫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茫崖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飞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茫崖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市场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杨某某外伤性难免流产,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定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发表公诉意见称,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三被告人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可适用缓刑。庭审中,各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1时许,在花土沟镇集贸市场旺华内衣店门口,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后杨某某与张某、唐某某在扭打过程中受伤致外伤性难免流产,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构成轻伤。另查明,在案发现场,被告人唐某曾电话报警至110指挥中心,三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茫崖行委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5日11时30分许,接花土沟镇派出所转警称: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市场“鸿姿情内衣点”门口有人打架受伤,伤者已送往花土沟镇医院,请求处理。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往医院调查了解情况。经初步调查,伤者杨某某因琐事与张某、唐某某、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杨某某在和张某、唐某某扭打过程中受伤。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称:2014年12月15号早上大概十点唐某和“瑾瑄化妆品店”的老板牛某某发生争执,当时我和樊某某在“旺华内衣店”门口聊天,张某从“鸿姿情内衣店”出来了,我、樊某某、张某我们三个开始争吵。后来张某的手揪着樊某某的头发,我抓住张某的头发说你放开樊某某。说完唐某某过来就拽着我头发,还用脚踢我倒地了。我起身站起来被唐某打了一拳我又坐在地上了。我倒地后张某还拽着我的头发不放,别人劝她也不放手,樊某某在边上对张某喊:不能打杨某某,她是孕妇。后面我一直没能站起来,我感觉肚子酸就躺到地上了。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证实,2014年12月15日11时许,在花土沟镇集贸市场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的经过。4.茫崖行委公安局现场勘查材料及各被告人的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青海茫崖花土沟镇集贸市场旺华精品旺华内衣店门口向北150cm处。5.青海省茫崖行委公安局(茫)公(刑技)鉴(活)字[2014]045号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史明确,有损伤特征,其损伤程度为轻伤。6.茫崖行委公安局出具的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唐某报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5日11时25分茫崖行委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唐某报案称:青海省茫崖花土沟镇市场“鸿姿情内衣店”门口有人打架,请求处理。接警后110指挥中心通知花土沟镇派出所前往处理此事,并且赶往茫崖行委人民医院调查情况后将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带回。7.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分别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共计6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8.被告人张某供述称:2014年12月15日早上,我老公唐某和牛某某因为市场改换水管的事情发生争执,随后俩人厮打,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我听到杨某某和樊某某在我们家店门口骂我,我就出去跟她们理论。我、樊某某、杨某某三个在吵架的时候杨某某动手打了我一下,然后她就进她们店里了。我跟樊某某还在吵,吵着吵着樊某某也动手打我,我还手了,我跟樊某某就打起来了。我跟樊某某打的时候杨某某不知道什么时候出来的先是跟我姐唐某某打,后来又从我后面抓我头发打我,我也抓了杨某某头发跟她厮打,在厮打的时候我抓着杨某某头发把她摔倒在地上了,她坐在地上抱着我的右腿,后面被旁边劝架的拉开了。9.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称:2014年12月15日11时许,我听说我弟弟唐某跟牛某某发生争执后两人打起来了,就因为这事我弟媳妇张某和旺华内衣店的杨某某、瑾萱化妆品店的女老板他们三个在我弟媳妇的鸿姿情内衣店门口吵架。吵了一会儿,旺华内衣店的杨某某就开始动手打我弟媳妇,然后瑾萱化妆品店的女老板樊某某也动手打我弟媳妇,我就过去劝架,并和她们相互撕扯头发厮打在一起。当时人很多,好多人都在劝架,场面很混乱。我就打电话叫我老公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10.被告人唐某供述称:2014年12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我与牛某某因为市场改换水管的事情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了。后面瑾萱化妆品店老板娘樊某某和旺华内衣店的老板娘杨某某站在我们店门口开始骂,骂的挺难听的,我媳妇张某就出去和她们理论,杨某某在张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樊某某也动手打张某,张某就和她撕扯在一起,我和我姐唐某某就去劝架。这时,旺华内衣店的老板闫某某从我后面拉住我的头发用拳头打我,我就和牛某某、闫某某撕扯在了一起。杨某某也动手开始打我姐唐某某。杨某某和樊某某一起打张某。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看见张某的脸上被她们抓伤了,我一生气就对着杨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牛某某、闫某某就又开始追着我打,又被大家拉开了,警察就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各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加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建议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 永 莲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人民陪审员 马 剑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豆 毛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