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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韦韦诉何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韦韦,何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董韦韦,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7日。被告何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韦韦诉被告何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韦韦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何锐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暂时无法开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韦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