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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四川恒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堻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罗晓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