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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朱仁忠、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朱仁忠,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乡味百年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杨礼军,李莉,李杨,夏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仁忠。被告: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法定代表人:朱仁忠。被告:武汉市乡味百年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幢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礼军。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942号。法定代表人:夏丽萍。被告: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下马庄保利华都5幢2单元20层02号房。法定代表人:曹艳。被告:杨礼军。被告:李莉。被告:李杨。被告:夏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朱仁忠、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乡味百年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杨礼军、李莉、李杨、夏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仁忠、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乡味百年酒店���展有限公司、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杨礼军、李莉、李杨、夏丽萍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仁忠、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乡味百年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杨礼军、李莉、李杨、夏丽萍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下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继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八���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