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江公养殖场与眉山市东坡区环保局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江公养殖场,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眉东行初字第12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江公养殖场(经营者徐春玉)。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玉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勇,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国安,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江公养殖场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与有关部门就养殖场关闭拆迁等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江公养殖场撤回对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春玉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周明光人民陪审员 卢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