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绥中某商厦有限公司、绥中县绥中镇某手机店、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售后服务商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绥中某商厦有限公司,绥中县绥中镇某手机店,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售后服务商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刘某,女,满族,现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告绥中某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表人邹某。被告绥中县绥中镇某手机店,住所地绥中县中央路。被告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售后服务商,住所地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绥中某商厦有限公司、绥中县绥中镇某手机店、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售后服务商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