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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海华与被告冒军、周春霞、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海华,冒军,周春霞,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107号原告樊海华。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冒军。被告周春霞。委托代理人朱敏剑,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宁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冒陈。被告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皋南路1008号。法定代表人周春霞。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海华与被告冒军、周春霞、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80元,减半收取287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090元,由原告樊海华负担。审 判 长  沈 健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