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海华与被告冒军、周春霞、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海华,冒军,周春霞,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107号原告樊海华。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冒军。被告周春霞。委托代理人朱敏剑,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宁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冒陈。被告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皋南路1008号。法定代表人周春霞。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海华与被告冒军、周春霞、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80元,减半收取287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090元,由原告樊海华负担。审 判 长 沈 健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