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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景和、杨淑清与王磊、牛晓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和,杨淑清,王磊,牛晓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景和,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淑清,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磊,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牛晓微,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景和、杨淑清与被执行人王磊、牛晓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磊、牛晓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景和、杨淑清多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8,28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855.00元,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晓微名下的坐落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旺康景小区16栋1单元202号,丘地号为4-102/66-19202,建筑面积91.1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0990**号房屋的查封;二、将该房屋更名过户到杨淑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