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刘某,丰润职教中心教师。被告:樊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刘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宋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