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洪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矮子鬼”、“老三”,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借朋友“黑得”(身份不明)位于南昌县三江镇舟山村蔡家空置农房,在该房屋内摆放桌椅和牌九等赌具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8月8日下午,南昌县公安局治安整治工作队在该屋内当场抓获涉赌人员17名,查获赌资人民币74000余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南昌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涂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抓赌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